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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女子学院本科生劳动实践环节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15-07-06点击数:

山东女子学院本科生劳动实践环节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文件精神和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为加强劳动实践环节的管理,充分发挥劳动实践环节的育人功能,确保该实践环节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环节性质与要求

第二条  劳动实践环节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树立正确的劳动态度,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劳动实践环节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不可缺少的教育环节,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是培养学生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精神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劳动实践环节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环节,环节考核合格者计1学分。

第三章  劳动时间与任务

第四条  本科生大学二年级以专业为单位参加为期一周的校内劳动实践。实践过程中,学生主要参与环境卫生维护等劳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强度过大、危险系数高、易对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危险劳动。

第四章  劳动环节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劳动实践环节由学校教务处、后勤处、学生所在学院三方统一安排,共同负责管理。采取专业集中劳动的方式,组织当学期大学二年级学生分周次(批次)参加。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劳动实践环节的周次安排和协调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劳动工具的提供、学校劳动区域的划分和每周具体劳动任务的安排,并对学生劳动结果进行验收;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学生的岗前组织发动、任务具体分组、考勤及成绩评定工作。

第五章  劳动纪律与要求

第七条  学生应在劳动周前一周参加劳动实践环节动员会,领取分配的劳动实践任务。

第八条  劳动过程中应按照任务要求,认真劳动。劳动期间不得从事其他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服从安排,不随意更换岗位。

第九条  劳动过程中应爱护所使用的各种劳动工具,确保工具无损坏、丢失。

第十条  劳动实践课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完成劳动实践环节报告。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等不能在规定劳动周参加劳动实践的,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二级学院及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后续组织的劳动环节。因身体缺陷等原因不能胜任正常安排的劳动任务的,可参加与其身体情况相适应的劳动内容。

第十二条  无故不参加劳动实践者,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劳动实践环节的考核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劳动态度、劳动效果、劳动环节总结三个方面。

第十五条  劳动环节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档制评定,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录入成绩至教务系统。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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