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省直医保参保人员:
自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生育医疗费统筹以来,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为妥善解决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和在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做好生育待遇保障工作,现将原有生育医疗费结算标准和管理措施做相应调整和完善,详情见附件1鲁人社字【2016】313号文件、附件2鲁社保发【2016】26号文件,请参保人员相互转达!
后勤处校医院
2016-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