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校园消防安全,规范校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动火期间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的通知》要求,并结合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体系》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动火作业是指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二条 各动火作业单位是动火作业的责任主体,按照“谁动火、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动火作业全过程管理,压实动火作业各环节责任,确保动火安全。
(一)动火人员:应具备动火作业资质,要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单位看火人: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动火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执行安全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
(三)动火作业单位:负责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制定安全措施、安全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动火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落实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和作业后现场处置措施,确保动火作业场所符合作业安全制度。
第三条 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一)动火作业单位应在动火作业前,对看火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二)动火作业现场应落实防范措施,清理周围易燃易爆物,设置警戒区,严禁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现场,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
(三)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必要时增加强制排风措施,附近不得有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相邻房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四)动火作业过程中,看火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五)动火过程中出现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动火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易燃物。
第四条 学校各建筑场所内在正常教学、自习、就餐、作息期间,严禁动火施工作业。
第五条 动火作业单位不得将动火作业项目发包或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责令终止动火作业:
(一)擅自变更动火作业范围、时间、看火人和动火作业人员的;
(二)动火作业过程中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要求的;
(三)其他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