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直参保人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切实保障基金安全,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 14号)、《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省政府158号令)及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合理合法享用医保待遇。根据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有关要求,结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取药管理制度,校医院特此做如下温馨提示,请省直参保人员积极配合。
1、参保人员要持本人门诊病历、《社会保障卡》进行挂号、就医、及时刷卡结算;
2、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必须一致,病历诊断与取药、检查要一致,避免重复取药、超量配药;
3、参保人员不得冒用、借用社保卡开药、做检查,如违反规定,经过核实,将记入个人就医信用档案,由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在医保信息系统结算系统中设立“灰名单”,改变其门诊费用结算方式,本年度就医不能继续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改为个人垫付;
4、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于每个医疗年度提取分析参保人员费用支出情况,对存在疑似骗保的个人进行调查核实,对问题职工进行约谈,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违规情节严重的,经核实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可暂停其享受医疗保险门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