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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党费管理

作者:佚名时间:2015-01-05点击数:

中共山东女子学院委员会

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改进学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8号),结合我校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一条 根据凡是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比例交纳党费的规定,我校在职党员党费的计算基数为工资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及津贴补贴;离退休党员的党费计算基数为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计算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离退休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四条 在校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五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六条 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七条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九条 党费每月由党支部组织委员收缴并交上级组织部门。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每半年一次将各院部党总支、机关党总支上缴党费的45%缴省委高校工委组织处。

第二章 党费管理

第十一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的名义在中央组织部指定的银行单独设立银行帐户,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财务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和财务处等部门应定期对党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和账目检查,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五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六条 各党总支按收缴党费的30%的使用范围申请下拨使用党费,离退休人员支部按照收缴党费的50%的使用范围申请下拨使用党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会同财务处一起,每年至少一次检查各有关单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总结经验或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其中包括离退休教职工党总支和各院部党总支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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