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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党员发展规定

作者:佚名时间:2015-01-05点击数:

中共山东女子学院委员会

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鲁组通字〔2001〕1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学校党员发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适时把教职工和学生中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吸收入党。

第三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二章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第四条 个人申请。申请入党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必须由本人向党组织作书面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履历;家庭出身;本人成分;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职业及政治历史情况;对党的认识,包括对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风等方面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对个人存在的主要缺点的分析、认识;本人政治历史情况及受过奖励、处分的情况。在主要情节上要写明证明人。

第五条 组织培养。对入党申请人,党支部要经支委会 (无支委会的党支部由党员大会)研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充分发挥共青团在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工作,使“推优”成为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主渠道,使优秀团员成为大学生党员的主要来源。对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建立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档案,指定正式党员1-2人负责专门培养,定期谈话,每半年考察一次,进行面对面教育。支部要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通过培训和经常性的教育,帮助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懂得党的性质、纲领、任务、宗旨和纪律,懂得做一名共产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的思想。

第六条 确定发展对象。发展对象,必须是按计划经过一年以上培养,并参加了党校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积极分子。先由党小组酝酿提名,然后由党支部委员会在征求群众意见和集中全体党员意见的基础上讨论确定。发展对象确定后,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并准备好报批材料,同时指定专人对其进一步培养考察。

第七条 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历史情况;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和在改革、建设中的实际表现,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立场和表现;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政治方面的问题。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党支部要形成综合的政治审查材料。

第八条 报审发展对象。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察和政治审查合格后,各党总支将党员发展对象材料上报组织部。材料包括:本人的入党申请书及思想汇报;团支部的推荐意见;党支部培养措施及过程;培养责任人的考察、培养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确定发展时的支委会原始记录;政审材料;群众测评意见;本人参加党校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考试合格证等。

第九条 召开各党总支委员会,审定教工、学生发展对象材料。根据名额、条件确定上报党委审批名单,并进一步整理好各种上报材料。

第十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和确定介绍人。经各党总支委员会预审同意后,发展对象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在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要对申请人进行对党忠诚老实的教育,将《入党志愿书》的内容和要求向其解释清楚。申请人要严肃认真地逐项填写,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在确定发展对象的同时,要确定入党介绍人,介绍人要由2名正式党员担任,可由发展对象自己提出,也可由党支部确定,一般应由培养人担任。

第十一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召开大会时要认真听取申请入党人的汇报和入党介绍人对其情况介绍;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入党人的审查意见;大会要充分发扬民主,让每个党员表达意见。在此基础上,由正式党员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形成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支部大会讨论2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入党志愿书》中支部大会决议栏目,要写明支部大会对申请入党人的基本评价和表决情况、支部名称、通过决议的日期,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连同预审时的上报材料一起报组织部,由组织部报院党委审批。

第十二条 上级党组织指定专人谈话。校党委在审批新党员之前,委派各党总支指定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谈话着重考察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的基本知识情况及其觉悟程度,看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提出希望和要求。谈话后,谈话人要认真负责地将意见填在《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栏目内,签名盖章,向校党委提出同意发展或不予发展的建议。

第十三条 党委审批。审批预备党员由党委会集体讨论、集体表决,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到委员的半数。审批时限为3个月以内,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党委审批党员时,要全面审查申请入党人的入党动机,审查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对申请入党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为预备党员。审批后,要将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组织部将审批情况及时通知申请入党人所在党支部和本人。

第十四条 组织预备党员宣誓。入党申请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党支部应及时组织入党宣誓仪式,也可由上级组织部门统一安排宣誓仪式。

第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党支部对预备党员要进行认真的教育和考察。每季度应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了解,并将考察结果填入《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作为其能否按期转正的重要依据。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要定期向入党介绍人、党小组和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不断解决思想上入党的问题。

第十六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首先由本人写出转正申请,党支部根据本人申请,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对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对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视情况分别延长半年或一年预备期。确实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综合考察材料,连同预备党员其他材料,经审定后报党委组织部汇总,由党委组织部报党委审批,审批结果由党支部书记在党员大会上公布。

第三章 发展学生党员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党支部从申请入党人中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应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确有培养发展前途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为或暂不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表现不突出者;

(二)有违纪行为,受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

(三)生活作风散漫,有明显不文明行为者;

(四)年龄在28周岁以下不是共青团员者 (含未按照规定转来学校团组织关系者)。

第十八条 各院部党总支、党支部每学期确定1次入党积极分子,并对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入学前被原单位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必须在入学后3个月内将材料转来,经过各院部党总支、党支部审核材料予以确认后,可以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第二十条 学生党支部、院部党总支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1次考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所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由院部党总支收回注销:

(一)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二)弄虚作假者;

(三)违纪受到通报批评处分以上者(含党课考试作弊者);

(四)党的基本知识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五)无故不参加党组织安排的活动者;

(六)综合素质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因上列3-6项原因被取消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资格者,改正错误,表现突出,可以经过一个学期以上的考察,重新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其培养时间从重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

第二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协同各院部党总支、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并组织统一的党的基本知识考试。培训总学时不少于40个学时。没有参加集中培训者,参加培训时旷课或达不到规定授课学时1/2者,党的基本知识考试作弊或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中入党积极分子是否能列为发展对象的有关规定:

(一)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应为在校脱产学习且学习成绩合格的学生。有一门考试、考查课成绩不及格者且未经补考或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不予发展。

(二)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在校学习期间获得过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等表彰的优先发展。

(三)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入学时年龄在28周岁以下者,是共青团员且按时转来团组织关系。

(四)在校学习期间违纪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者或虽未受处理但违纪有较大影响,责任明确者;不完成党组织安排的任务者;不予发展。

第二十三条 各院部党总支、党支部应严格按照发展党员比例确定发展对象;如果省委高校工委按年度下达学校发展党员计划,则以计划数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生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预备党员在校学习期间受到劝其退学处理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延长预备期一年;受到记过、警告处分,可酌情延长预备期半年或批评教育。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的纪律,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不正之风,严禁请客送礼和托关系、找门路等不正当做法。对违犯纪律的党员按党内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发展党员工作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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